详细剧情
德国刑事法第175条(正式缩写为§175 StGB)于1871年5月15日在德意志帝国时期颁佈,1994年3月10日被废除。此德国刑事法条例将男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,以性悖轨法之名定为刑事罪行。
此条例曾作多次修订。纳粹德国于1935年,将该条例所适用的范围更加扩大,并加强逮捕触犯第175条的人士,导致数千人死于集中营。东德于1950年将条例回复到前一版本,再于1968年进一步将条例有效范围收窄至与18岁以下少年性交,并于1988年将该条例完全废除;西德则一直沿用纳粹时期的条例版本至1969年,1969年后只限适用于“有效案件”。条例于1973年进一步收窄,并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完全撤销。
== 历史概述 ==
第175条于1871年生效。早在1890年代,性革命支持者已对这条“可耻的条例”表示反对,并随即得到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奥古斯特·倍倍尔响应。废除第175条的申请于1898年正式向国会提呈。1929年,国会委员会经德国社会民主党、德国共产党及德国民主党投票后通过废除第175条。但当时纳粹党的崛起,阻止了执行废除条例程序。该部条例经过几次的修订,一直存在于德国的法典之中,直至1994年才被废除。
1935年,纳粹德国政府将条例范围扩大,以容许法庭惩治所谓的“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与性交有关的行为”(Unzucht),即使是诸如如共同手淫等不涉及性器官接触的行为都足以被判罪。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后,被定罪的人数随即急升10倍至每年8,000人。此外,秘密警察可以将涉嫌人士直接关入集中营而无须经过法庭审讯;已获判无罪判决或已服刑完毕者亦然。这导致5,000至15,000名男同性恋者被强行关入集中营,并以粉红三角形鑑别,这些同性恋者大部份都死于集中营,研究人员估计同性恋者在集中营的死亡率高达60%。
纳粹政权迫害同性恋者的事实于现今虽广为人知,但战后的德国持续迫害同性恋者的情况却未受关注。于1945年,纳粹集中营悉数遭到关闭,然而同性恋者却未因此而获释,反而仍需继续按照第175条的规定服刑。1950年,东德的德国统一社会党政府废除了当年纳粹扩大修订的条例,但西德基民盟政府却继续沿用,该条例甚至获得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同。1945年至1969年间,约有100,000名男子受牵连,当中约50,000人被定罪(此处所指的50,000人并未包含定罪前已自杀者)。1969年,新上任的西德社民党政府放宽对第175条的解释,仅禁止与最低合法性交年龄21岁以下的同性发生性行为,并于1973年将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下降至18岁。第175条最终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才被完全废除。
== 第175条不同版本的原文 ==
=== 1871年5月15日版本 ===
§ 175 非自然奸淫
非自然奸淫、男子与男子间性交以及人类对野兽性交者,处监禁刑或褫夺公权。
=== 1935年6月28日版本 ===
1935年与1969年的版本中重复出现了一句片语…